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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08
學產土地放寬自住房屋稅率限制

特定土地放寬課稅;根據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教育部學產土地上的房屋承租戶,將依照實際房屋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若為自用,只要符合全台3戶以內等自住條件限制,就可適用自住稅率,不用再像過去一樣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稅。

按照《國產法》規定,教育部經管的國有公用學產土地,只能以公開標租方式活化,不能做類似設定地上權等使用。原本投資者取得學產土地租賃權,興建房屋出租;因建物所有權仍屬於建商,且依法不能轉讓給租戶,因此過去都是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稅,相當於囤房稅的稅率,介於1.5%至3.6%間。經研議後認為,學產土地是因法規限制只能出租使用,且上面所興建的房屋不能轉讓,才會綁住房屋所有權,實際上承租戶如果真的是自住使用,應該要放寬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

因此賦稅署發布新解釋令,規定學產土地上的房屋承租戶,可依照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來決定要適用哪類房屋稅稅率,與地上權房屋的課稅規定一致。如果是自住,在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未出租、且全台3戶以內規定下,可適用1.2%自住房屋稅率。但要特別注意,計算3戶限額時,是同時包含產權自有房屋、地上權及學產土地租屋,解釋令從4日發布生效,之前未確定案件也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