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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觀摩社

2015
03.10
JCA台南工程觀摩社規章
JCA台南工程觀摩社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名稱為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經營協會-工程觀摩社(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為非營利團體,結合台南市建築經營協會之會員、準會員及其直系眷屬,共同對房地產相關營造、裝修工程之觀摩、研究、學習,以達共同成長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藉由參觀國內外優良建築、營造裝修相關工程及協力廠商,提升自我工程品質與觀念。 
 
第四條、舉辦房地產相關營造、裝修相關工程之研討。 
 
 
第三章 社員: 
 
第五條、須具有台南市建築經營協會之基本會員、榮譽會友、準會員及其直系眷屬之有效資格,但年齡需滿十八歲。 
 
第六條、對本社有具體貢獻,經社員大會通過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七條、本社設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財務一人、督導一人、組長數人,以上稱為工程觀摩社之決策執行中心(簡稱本中心) 
 
第八條、社長由社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為二年,不得連任。副社長、財務長、組長由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通過任免,督導由協會理監事擔任。 
 
第九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中心為社員大會停會期間之策劃、決議、執行單位。 
 
第十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規章。 
二、推舉或免除社長、副社長、財務、組長職務。 
三、審理年度工作計畫、報告、經費收支結算。 
四、有關社員權利、義務等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一條、中心之職權如下: 
 
一、決議社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查社員資格。 
三、擬定及定期審查年度工作計畫、報告、經費收支結算。 
 
第十二條、社長之職掌 
對內總理社務,並擔任社員大會、決策執行中心主席,對外代表本社,社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社長或指定組長代之。 
 
第十三條、副社長之職掌協助社長總理社務,輔導組長辦理相關活動之所需。 
 
第十四條、財務之職掌財報編列,執行經費之應用收支。 
 
第十五條、組長之職掌 
一、聯繫所屬組員活動相關事宜。 
二、反應組員之意見。 
三、協助推動社務之計畫與執行。 
 
第十六條、督導之職掌 
一、督導輔導社務之推動發展。 
二、適時提供意見供本社參卓。 
三、執行糾察社員活動期間之行為規範,維護本社之紀律與榮譽。 
 
第十七條、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並履行應盡之責任。 
二、遵守本社各項規定,並恪守紀律以維護本社榮譽。 
三、出席社員大會及擔任各項職務工作,協助推動社務。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決策執行中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決策執行中心認為必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的請求或督導函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九條、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規章之訂定與修改。 
二、免除社長、副社長、財務、組長之職務。 
三、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決策執行中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社費。 
二、舉辦活動時依所需收取之費用。 
三、社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台南市建築經營協會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章經社員大會通過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