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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0.14
「容積率」與「空地二分之一綠化」之探討(文/吳玉山 嘉進建設)

建築相關法令的省思~「容積率」與「空地二分之一綠化」之探討

壹、前言

建築相關法規是否切合實際需要,適合當前環境及符合民眾需求,直接關係到建築管理之成效,進而影響都市景觀及整個都市的健全發展。目前建築相關法令未能『因地制宜』,如容積率的不合理規定,背離民眾最低需求,造成都市違章充斥,破壞都市景觀;空地二分之一綠化,不僅毫無綠化效果可言,更勞民傷財,浪費社會資源,而法令規定又與我建築同業之經營息息相關,因此提出個人看法與建議,同業先進如有不同看法與意見,煩請不吝指教。

貳、容積率

基地內建築物地面以上各層、閣樓及夾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

一、相關法令

(一)都市計畫法第一條: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二)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二、容積率管制

(一)實施容積率管制之目的:在於控制都市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創造良好環境品質。

(二)容積率管制訂定考慮因素:以計畫人口數,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及可供發展土地面積等項為考慮因素。

三、容積率問題探討

實施容積率以來,由於部份地區規定欠缺合理,更因都市發展因素複雜,無法正確掌握情況下,容積率規定產生下列問題:

(一)最小居住空間不足

  部份地區住宅容積率120%、150%、180%等等,不敷民眾實際需求。

A.台灣省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標準為每人使用面積50平方公尺;
B.以一戶人家居住人口四人計算(考慮人口平衡,及目前年輕族
 群成家大概人口數);
C.假設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一般透天住宅土地適合面積);
D.則容積率為(50平公公尺/人 × 4人)/100平方公尺=200%。

顯然容積率120%、150%、180%不敷民眾所需,故最低容積率需200%。

以南部地區而言,建蔽率60%時,容積率至少200%較符合透天住宅型態,如一、二、三層容積率共180%時,第四層20%可做佛廳或視聽室、書房使用,剩餘露台空間一般作為曬衣空間使用,故容積率低於200%時,顯然將造成民眾最小居住空間之不足。

(二)都市計畫人口未增加,民眾有使用面積增加之需求,容積率未適度放寬

 近年來生育率降低,造成人口減少,少子化現象益趨嚴重,都市計畫人口未增加,而民眾因所得與生活水準提高,要求更大更舒適的居住生活空間,諸如透天住宅建築設計整層主卧、視聽娛樂空間、電腦室與讀書空間的需求時,而使用面積需求增加,容積率未適度放寬,未能符合民眾之需求。

(三)容積率與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與容積率規定息息相關,而過低的容積率(如120%、150%、180%),不符民眾最低居住需求,因此頂層加蓋成普遍現象(圖一),也是違章建築產生之主因,嚴重破壞都市景觀;而民眾基本生活居住空間,卻成了違章建築,極易形成「民怨」。

四、建議

台灣地區土地資源受限,可供居住及發展之土地日漸稀少,為活絡都市發展,未來土地必朝高度使用,應彈性放寬增加容積率。容積率管制『因地制宜』,彈性放寬。

 1.現行容積率普遍偏低,民眾為達到使用需求目的,只好違章加蓋,造成都市景觀之破壞。容積率應依地區特性、居住型態,考量民眾使用空間最低需求,方可減少都市違章問題。

2.「少子化現象」形成計畫人口減少,而所得增加、民眾生活水準提高,使用面積需求增加,為達生活居住品質之提昇,彈性放寬容積率管制有其必要。

貳、空地二分之一綠化之探討-以傳統透天住宅(圖二)為例

空地二分之一綠化是都市計畫書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但由於地域性與居住型態之不同,以傳統透天住宅而言,民眾居住需求與法令規定產生極大落差,綠化效果毫無成效可言。

一、相關法令

(一)建築技術設計施工篇第302條:建築基地之綠化,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其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

(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6條:建築技術之審議及研究,中央主管機關得組設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以從事建築設計、施工、構造、材料與設備等技術之審術、研究、建議及改進事項。

二、原因探討

(一)居住型態

1.氣候因素與居住安全考量-

南部地區天氣炎熱,一般民眾搭設採光罩隔熱,同時面對治安日益惡化問題,考量居住安全,搭設採光罩預防偷竊,因此空地變成室內使用,綠化變成不合宜而被移除。

2.空地做停車空間使用-

隨著國民所得增加,家家戶戶購買汽車代步為必然趨勢,停車問題也成為都市問題之一,傳統透天住宅多以前院空地舖設地磚做為停車空間,綠化亦不得不被移除。

(二)合法到違法使用

 法定空地二分之一綠化,一般興建房屋者,為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將二分之一空地綠化符合法令規定,待取得使用執照後,為了停車使用、氣候因素或居住安全考量等需求,搭蓋採光罩,並將綠化部份移除,舖設地磚,綠化過程耗費材料,到最後移除舖設地磚供停車使用,形成勞民傷財,浪費社會資源,因此綠化規定徒具形式,毫無成果可言。

(三)建議

 1.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對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設置面積均有所規定,南部地區以透天住宅居多,法令之規定應注意地域性與居住型態,考量實務性勿過於理想化,『因地制宜』將不具成果的空地二分之一綠化規定廢除,有必要綠化面積增加時,可於都市計畫中增加公園與綠地面積。

2.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欠缺透天建築業界之參與,建築技術規則審議委員會應有興建透天建築業界之參與,目前代表建築業參與委員會的僅有台北市、高雄市之建築業界,興建透天住宅為主的台灣省建築公會未參與審議委員會,台北市、高雄市以興建大樓居多,對透天住宅居住型態不瞭解,無法反應透天住宅實際問題,造成法令執行毫無成效可言。

參、結論

縣市合併后,變成直轄市得遵照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依地方實際情況,於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因此大台南市有相關法令之研定,應以實務面為基本考量,考慮民眾居住之需求。如僅以理想化想法去研訂法令,未考量地區特性、民眾居住型態等現況,距離民眾所需愈來愈遠,則法令執行效果必不彰。

肆、參考資料

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中華民國都市計畫學會,建築容積管制實施成效檢討。(1991.10)

2.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安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都市計畫容積管制標準檢討之研究。(2002.03)